一審:管理未盡責任 老板要賠近4萬
經調查,吳某某將自己的房屋租給林某某開商場。事發當日,李師傅為商場安裝空調完工后,從后門通道離開時,恰逢B公司的員工通過該通道給商場運送牛奶,因通道較為狹窄,在避讓時李師傅被通道一側樓梯上堆放的玻璃割傷。
經法官現場勘驗,涉訴通道位于一樓樓梯左側,直通林某某商場后門,通道狹窄,樓梯下方即通道一側放有玻璃。從通道直通商場后門的事實,可認定該通道系林某某商場的專用通道,林某某對此有管理義務。B公司利用該通道向商場運送牛奶時,恰好李師傅從商場后門出來要經過通道離開,因通道狹窄且一側放置玻璃,加上雙方避讓不當,導致他被玻璃割傷。眾所周知,普通玻璃屬于易碎品、銳利物,通道一側放置玻璃在客觀上影響通行安全,林某某作為該通道的管理人,對通道的管理有瑕疵,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李師傅和B公司的員工避讓不當,對造成事故也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承擔比例上,法院認為林某某承擔40%的責任,B公司及李師傅各自承擔30%的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吳某某并非涉訴通道的管理者,A公司并非牛奶的運送者,李師傅要求兩者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日前,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林某某應賠償李師傅經濟損失3.9萬余元,判決B公司得賠償李師傅2.9萬余元(包含已經墊付的1萬多元醫療費)。
據了解,林某某對該判決不服,已提起上訴。
■案例提醒
購買公眾責任險 可轉嫁和規避意外風險
該案最終結果如何,還有待法院的終審裁決。但承租店面經營超市等,作為商場的老板,平時應當注意什么,才能有效避免吃官司呢?本欄目法律顧問黃必良律師對此進行了分析。
他說,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法律對商場也是設定了相對嚴苛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使不存在過錯,基于商場與顧客所處地位和利益的考量,商場也很可能承擔公平責任;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商場同樣要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如事后的及時救濟(如報警、送醫、勸架等),否則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因此,為了避免顧客的意外傷害事故以及由此導致的經濟和商譽損失,減少工作人員處理此類事件的心理負擔,商場在經營過程中應更加注重細節,落實法律設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盡量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服務和措施,如及時清理地面污漬,放置防滑墊,人員較多時對行動不便的顧客稍加注意或引導,設置安全警示標語等;在第三人侵權或顧客受傷的情況下,建立快速完善安保和送醫機制;同時注意保留證據,注意視頻等證據的保存,還原顧客或第三人可能存在的過錯,諸如快速奔跑、追逐打鬧、違背基本常識使用電梯等。
另外,購買適當的公眾責任險也是很好的選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轉嫁和規避此類風險。(記者 黃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