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
很少見到警方“告誡書”
家暴取證難時間緊迫
據了解,在未實施《反家庭暴力法》之前,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依附離婚、贍養等民事糾紛案件提出,且在送達后才生效。“反家暴法”實施后,家暴受害者可以獨立申請保護令,而且保護令作出即生效,特別有利于及時保護受害者。
東城法院民六庭庭長趙慶介紹,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主要依據三類證據,即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以及申請人的醫院診斷書(或傷殘鑒定)。遇到緊急情況,法院應在24小時內簽發保護令,有利于及時阻斷家庭暴力,對于一般情況則在收到申請的72小時內作出裁定。此外還可出示證人證言、社會機構證明、加害人悔過保證書等。
自《反家庭暴力法》去年3月實施以來,東城法院共有25起涉及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立案,其中裁定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20起,另有5起被駁回或當事人主動撤回。被駁回的主要原因是證據不足,如僅有單方陳述無法證明存在威脅、騷擾、跟蹤等行為。
此類案件很多調查取證工作都是法官完成的。“我們拿到的往往只有當事人的申請或診斷書,因為當事人無法調取派出所的報警記錄、筆錄,需要法官自己去取證。”東城法院的王鵬法官介紹。在傳喚當事人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拖延或拒絕出庭的情況,法官在短短72小時內要完成對當事人的談話、調查,然后開庭并作出裁定,時間非常緊迫。
按照“反家暴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加害人出具的告誡書,是法院認定家暴事實的重要證據。但在實踐中,法官很少見到警方出具的“家暴告誡書”,說明家暴告誡制度還未全面展開。
趙慶庭長說,如果短時間內很難判斷被申請人是否打人或者毆打程度等,法官會根據申請人舉證的情況作出判斷。如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其正在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比如出示的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足以讓法官內心確信其可能遭受家暴危險的,就可批準申請,以及時制止尚未發生的和可能再次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
釋法
法律規定
保護令應該這樣執行
執行是保護令能夠產生實際效果的關鍵,如果執行不到位,保護令就會淪為一紙空文,無法起到保護家暴受害者的作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究竟應該如何執行?
趙慶庭長介紹,《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我國人身安全保護令原則上由法院負責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后,如果被申請人再次對申請人施暴,受害人可首先報警,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出警,控制被申請人并固定相應證據。
公安機關通知法院后,法院將對被申請人施暴的情形作出認定,對違反保護令的被申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給予訓誡,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15天以下的拘留處罰。
呼吁
法律應當明確
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雖然尚未發生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被處罰的案件,但王鵬法官認為,社會還需要加大對反家暴法的宣傳力度,使保護令得到有力執行。他在辦案過程中接觸到的一些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很多都不清楚“反家暴法”的規定,也不知道協助執行的職責是什么。
他曾辦理過一起案件,女方是河北人,控訴自己經常遭到丈夫的毆打,在法院裁定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后,按照規定給當事雙方的居住地派出所、戶籍地居委會及工作單位送達相應的法律文書,以取得上述單位的配合。
但女方所在的河北當地派出所和居委會收到法院發出的保護令協助執行通知書時,竟然予以拒收,通知書也被退回來。法院對此沒有強制辦法,唯一能做的是向對方單位發出司法建議書。
法學界對誰來執行保護令也有爭議。去年7月召開的相關研討會上,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敏曾發出呼吁,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基于試點工作和國外立法經驗,陳敏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執行存在很大困難。因為司法警察不具備公安警察的職能,法院沒有24小時值班,而公安機關有著24小時出警的法定職責。因此法律應當明確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安全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