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他會自殺 同學老師很惋惜
2015年11月,曾被武漢理工大學評為學校”三好研究生”。羅正宇的死,讓同學和老師都感到很惋惜。
遠在廣東、曾與羅正宇同學9年的李冰(化)向記者透露,羅正宇出事前,一直聲稱自己在武漢上班,偶然網上碰上,還說要加班。
“他自尊心很強,平時很少主動和同學交流,在同學群中很少冒泡,2017年就更少說話了。”羅正宇畢業后,有些逃避工作。
羅正宇的碩士導師杜志剛的印象中,羅正宇是一位優秀的學生,就是性格有些內向,不善于和人互動交流。“本來以他的專業條件,找一份不錯的工作,是很輕松的事,”杜老師說,“如果有什么困難和家人同學說一聲,大家肯定會幫他。”
杜老師認為,羅正宇的悲劇,固然有其家庭、性格、網絡借貸等綜合因素,但作為大學生畢業后,如何從學生身份向社會人轉變,如何融入社會,值得反省和深思。
律師:家屬可不必代償債務
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源波認為,《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明確規定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因此如果合同約定貸款未及時償還時違約金畸高,即造成綜合資金成本超過年利率24%、特別是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對死者沒有清償的借款等款項,只要死者負債大于資產,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死者父母可選擇放棄繼承,這樣就不用清償死者的債務了。
另外,劉源波告訴記者,因為死者是自殺,故放貸公司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過,如果放貸公司在催債時存在過激言語或不當行為等過錯時,就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此,死者父母可在有證據情況下,依法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