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合同制員工楊某用私自為單位辦理網銀U盾等方式,挪用11家單位賬戶內的700余萬元資金。
截止案發前,楊某實際未歸還金額人民幣共計575萬余元,其承認大部分錢用于購買彩票。
今日,記者從法院了解到,楊某因挪用資金犯罪獲刑九年。
銀行員工挪用700余萬買彩票案發前還欠575萬未歸還
楊某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行中長期勞動合同制員工,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行東升支行,任對公柜員,負責企業賬戶賬務處理工作。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間,楊某利用其職務之便,以私自為單位辦理網銀U盾及結算卡業務、臨時賬戶轉為正式賬戶辦理銷戶業務、為單位重新辦理U盾、掌握單位印章通過匯款憑證等手段,挪用鐵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11家單位賬戶內資金共計人民幣7752535.70元,用于購買彩票、還欠款、個人消費等。
2013年1月28日,楊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截止案發前,楊某實際未歸還金額人民幣共計5756235.70元。2013年1月31日,楊某家屬代其返還贓款人民幣5萬元。
經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該行全體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
私自給企業辦理網銀錢轉到他人卡上再轉給彩票老板
楊某供述,案發前他的工作是對公業務接柜,辦理對公開戶,收存支票等業務,管理100左右個對公賬戶。他利用職務之便將其負責公司的會計或出納員叫到銀行來辦理正常的業務,把申請網銀的審批表夾在正常業務的手續中,讓公司的出納或會計逐個蓋上公司印章,之后再找銀行的副行長或行長,跟他們說這個公司想辦理網銀業務,他們就簽字審批,然后他再給賬戶辦理U盾,這樣公司的網銀業務就辦完了。在網銀申請成功之后,他就可以利用網銀挪用并使用公司賬戶的資金。
楊某從單位同事手里借了2張建設銀行卡,還有另外兩人的2張銀行卡一直都在他身上,他把那些錢都轉到這4張銀行卡上,然后再把錢從這些銀行卡里轉到他打彩票的老板的個人銀行卡里,有時他也提取現金直接買彩票。
楊某稱,他挪用的錢大部分用于購買彩票,一共有575萬元,還有一部分用于個人花銷。
楊某承認,他挪用的錢大部分用于購買彩票,一共有575萬元,還有一部分用于個人花銷。他挪用這些錢有一部分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填補客戶賬戶資金了,目的是為了防止他們發現自己賬戶里的錢少了。他也用自己的錢還過賬戶的錢,能有2萬元左右,現在沒有還款能力。
法院認定挪用資金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楊某身為國有控股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公司東升支行合同制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資金用于經營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經查,楊某身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行東升支行合同制員工,其工作業務來源系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而非銀行內部負有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批準或研究決定。楊某從事的工作僅為一般性事務工作,并非從事公務。中國建設銀行屬國有控股公司,雖國有股份占絕大多數、但畢竟存在外資、公眾持股的情況,不能將全部公司資產視為國有。楊某雖具有管理銀行資產的職責,但并不能認定其直接管理國有資產。因此,不能認定楊某屬國家工作人員,公訴機關指控楊某犯有挪用公款罪罪名不當,應予糾正。
楊某能夠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為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
2013年8月,法院一審認定楊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贓款人民幣5706235.70元繼續追繳。
檢察機關兩次提出上訴法院均裁定駁回抗訴
2014年3月,檢察機關對該生效判決提出抗訴,11月,此案被指令再審。
2015年4月,法院再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生效判決。
2016年1月,檢察機關再次提出抗訴,2017年4月,此案被指令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2017年8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再審此案認為,楊某為建行普通合同制員工,工作來源是與銀行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經過負有監督、管理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的批準或任命。同時,楊某作為銀行普通前臺柜員,從事的僅為一般性事務工作,并不負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職責。因此,楊某不應認定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行為應構成挪用資金罪。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再審結果,裁定駁回抗訴,維持此前生效裁定,即“駁回抗訴,維持生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