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要賠償起紛爭
矛盾難解上法庭
前后兩次手術,兩側輸卵管先后被切除,郭愛娣成了真正的“無孕人”。第一次手術后,育嬰醫院診斷自己沒有受孕能力,可后來為何能懷孕呢?一定是當年醫生對自己誤診了!育嬰醫院對自己病情下的結論,不但毀了自己的婚姻,還讓自己錯過“黃金生育期”,更嚴重的是,因為確信沒有生育能力,致使她對這次宮外孕不知情,從而引發嚴重的后果,最終使自己成了真正的“無孕人”。每每想到這里,郭愛娣心里十分痛楚,對育嬰醫院不負責任的態度感到怒不可遏。她認為育嬰醫院應該對自己遭受到侵害承擔賠償責任,多次找育嬰醫院要求賠償。可是,醫院則以診療行為沒有任何過錯為由,表示不會承擔任何責任。院方的態度讓郭愛娣十分氣憤,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為自己討還一個公道。
2015年6月,郭愛娣委托律師,將育嬰醫院訴至法院。原告郭愛娣訴稱:1999年4月4日,本人因身體不適到育嬰醫院就診,診斷為右側卵巢畸胎瘤,手術治療住院9天。出院診斷為:1.畸胎瘤+右側附件切除術;2.無受孕能力。本人因“無受孕能力”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最終離婚。2014年5月,本人再婚組成家庭。因育嬰醫院診斷本人無受孕能力,本人便沒有采取相應避孕措施,也未做生殖、生育檢查。2015年3月1日,本人因腹痛到人民醫院就診,診斷為宮外孕,行腹腔鏡下左側輸卵管切除術,住院9天,出院診斷為左側輸卵管壺腹部妊娠流產。人民醫院的出院診斷證明了育嬰醫院1999年對本人作出的“無受孕能力”診斷屬于誤診。因育嬰醫院的誤診導致本人婚姻破裂,長達14年未婚,也使本人錯過最佳生育時期。同時,因育嬰醫院的誤診,導致本人發生宮外孕,左側輸卵管被切除,使本人真正成為無受孕能力人,育嬰醫院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本人的生育權、健康權,給本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傷害和精神創傷,故請求法院判令育嬰醫院賠償本人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9項經濟損失計46萬余元。
育嬰醫院辯稱:1999年,郭愛娣在本院住院治療時,對郭愛娣診療過程及郭愛娣右側輸卵管切除符合醫療規范,診斷證明成立,且醫療診斷無受孕能力并不代表無生育能力;郭愛娣患慢性盆腔炎,存在導致宮外孕的可能,她2014年因宮外孕在人民醫院行左側輸卵管切除術,故郭愛娣的雙側輸卵管切除與本院沒有關系;郭愛娣的傷殘是因雙側輸卵管切除,雙側輸卵管切除與本院沒有因果關系,對其相關損失不予認可。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鐘祥市法院分別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和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育嬰醫院在對患者郭愛娣的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因果關系及過錯參與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一)根據育嬰醫院所施手術,對郭愛娣作出“無受孕能力”診斷無依據存在過錯。即便作出“無受孕能力”判斷,亦應書面告知可行“試管嬰兒”方式妊娠。(二)因果關系分析認為,從技術角度應認為患者郭愛娣有受孕能力,但其在1999年病歷中診斷有“左側附件炎”,雖據病歷“治愈”,但仍可能存在輸卵管病變,受孕后有“宮外孕”可能。
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郭愛娣分別于1999年、2015年切除左側、右側輸卵管的事實成立。雙側輸卵管缺失,其傷殘程度為VI(六)級,后期如需行輔助生殖(試管嬰兒)費用建議每次約為6萬元或據實賠付。
法院認定診斷錯誤
醫院賠償患者13萬元
湖北省鐘祥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育嬰醫院在為患者郭愛娣行右側卵巢囊腫腫瘤及左側卵巢部分切除手術后,對其所作的“無受孕能力”診斷無依據,存在過錯。其行為與郭愛娣后期發生的宮外孕致雙側輸卵管缺失、造成六級傷殘之間存在關聯性,育嬰醫院辯稱的其為郭愛娣診療行為符合規范是指其為郭愛娣實施右側卵巢囊腫腫瘤及左側卵巢部分切除手術指征及手術方式符合醫療規范,而對郭愛娣所作的“無受孕能力”診斷無依據,亦未書面告知可行“試管嬰兒”方式妊娠,該行為與郭愛娣后來發生宮外孕直至雙側輸卵管缺失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育嬰醫院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于精神撫慰金請求,育嬰醫院出具的“無受孕能力”診斷并非必然影響郭愛娣的婚姻關系,但對郭愛娣后期的生活、生育產生了一定影響,應當賠償郭愛娣的精神撫慰金。根據郭愛娣所受損害程度及其育嬰醫院的過錯程度,酌定為1.5萬元。對于其他損失,本院依法確定為34萬余元。
2016年11月24日,鐘祥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育嬰醫院賠償郭愛娣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輔助生殖費等各項經濟損失計35萬元。
宣判后,育嬰醫院不服,向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庭審中,雙方圍繞育嬰醫院的診療行為與郭愛娣后期發生的宮外孕導致雙側輸卵管缺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審的責任劃分是否適當的爭議焦點,展開激烈的辯論。
育嬰醫院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本醫院的診療行為與郭愛娣后期發生的宮外孕至雙側輸卵管缺失,造成六級傷殘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屬事實認定錯誤,而基于此事實,判決本院承擔郭愛娣六級傷殘的全部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輔助生殖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無法律依據。故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本醫院不承擔或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郭愛娣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育嬰醫院應賠償本人的全部損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育嬰醫院還對一審法院查明的“郭愛娣因無受孕能力于2000年3月8日離婚”的事實提出異議,認為郭愛娣離婚的原因不應全部是無受孕能力引起,也可能是其他原因。荊門中院經審查,認為郭愛娣未就其因無孕而引起離婚的事實舉證證明,育嬰醫院提出的異議成立。
荊門中院認為,因郭愛娣的六級傷殘,是因雙側輸卵管切除而評定的,考慮到郭愛娣的宮外孕與其自身疾病有很大的關系,二審庭審中,經法院釋明,雙方對郭愛娣的殘疾賠償指數達成一致意見,確認為30%,即殘疾賠償金賠償數額為六級傷殘賠償數額的30%。荊門中院經審核,確定郭愛娣的各項經濟損失總計為23萬余元。
不久前,荊門中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育嬰醫院賠償郭愛娣損失13萬余元。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中人名、醫院名作了相應的技術處理)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首個太空計算衛星星座成功入軌 中國星座點2025-05-15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