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報復,男子竟故意駕車撞人。據龍巖市中級法院日前披露,該男子一審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2015年1月21日23時許,被告人易某與朋友等人到漳平市桂林街道閩西南商貿城某娛樂城喝酒。
其間,易某與連某等人因故發生拉扯、推搡,被害人鄧某、羅某等人上前勸止。在推搡過程中,易某的頭部被連某打了一下,易某誤認為是羅某所打,產生報復念頭。
隨后,易某走出娛樂城,從其所駕駛轎車內取出一根伸縮棍,欲返回娛樂城毆打羅某,走到娛樂城門口時被朋友勸阻。十多分鐘后,易某回到轎車上時,發現羅某騎二輪摩托車離開,遂駕車尾隨跟蹤,意欲在探得羅某住處后,再伺機找人報復。
在尾隨過程中,易某產生當即撞擊羅某摩托車報復的念頭。當尾隨至桂林街道下桂林加油站路段時,易某開車加速從后方撞向羅某駕駛的摩托車,將羅某及后座的鄧某撞飛,而后駕車往漳平桂林街道厚福村方向逃逸,造成被害人鄧某死亡、羅某輕微傷的嚴重后果。易某于同年1月22日向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易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00元,2010年4月2日刑滿釋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至2015年11月26日。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某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易某雖主動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易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海峽導報記者康澤輝通訊員陳立烽盧亮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