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1月17日訊 龍巖連城一企業生產車間的廢水,鎘含量超標9.5倍,卻還直接排入河溪。昨日,連城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企業負責人謝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06年7月起,謝某任連城某錳制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車間生產及環保等相關工作。在生產過程中,謝某沒有按國家規定,對原料堆場、生產廢水等進行建設和處理,在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后,仍然沒有整改。
露天堆放的原料經雨水沖刷、生產車間因地面清洗產生廢水,未經凈化處理直接流入雨水溝,經簡易攔截后直接排入河溪。經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雨水溝排出的廢水總鎘含量1.05mg/L,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9.5倍。2014年4月9日,謝某主動到連城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但因其悔罪表現良好,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作出前述判決。(海都記者 簡偉雄 通訊員 陳立烽 陳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