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前日,東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漳州首例海上交通肇事案,庭審現場不僅邀請海警官兵參加,還組織東山縣漁業協會、東山縣澳角漁業協會的漁民代表旁聽,該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東山縣檢察院指控,去年2月15日晚8時,陳某興指揮“華龍海”輪船航行至東山雞心嶼東面附近海域時,因存在瞭望疏忽和判斷失誤,未及早采取避讓措施,致使船舶與東山籍漁船“閩東漁62636”相撞,造成“閩東漁62636”沉沒,3名船員落水身亡,財產損失共計714420元。
經漳州市海事局認定,陳某興負事故主要責任,“閩東漁62636”船負次要責任。案發后,陳某興主動到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三支隊投案,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
業內人士稱,近年來,在已發生的海上安全事故中,行船人員缺乏安全行船意識,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一些“船老大”無視海上交通規則,不按正確航道和海上航行規定駕船。為此,當天庭審現場,不但邀請海警官兵參加,還組織東山縣漁業協會、東山縣澳角漁業協會的漁民代表參加旁聽。
經辦法官稱,海上交通肇事案不同于陸上交通肇事案,存在現場勘查難、取證難兩個問題,且也沒有相應的獨立法條與之相對應,只能參照“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法》法條。知情人士透露,東山是漁業大縣,漁船碰撞的事件難免發生,但還是首次對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并進行公訴,以往都是作為民事案件處理。
□相關鏈接我省首例海上交通肇事案
前年2月3日,在連江縣苔菉北茭附近水域,林某駕駛的漁船與一艘浙江臺州駛往漳州的輪船相撞,造成4人死亡3人失蹤。去年4月20日,連江縣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經審理查明,林某在航行過程中未履行讓路船責任,反而搶速超船導致事故發生。林某因此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據悉,因違反海上交通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在我省尚屬首例。(本網記者曾炳光 許桂發 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