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2月4日電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今日刊發每月"回復選登"第3期,集中解答網友有關領導干部兼任兼職問題。文章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于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
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可否由一人擔任?
網友“lnd”:一個單位的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由一人擔任是否符合黨的紀律?
中央紀委組織部:您好,感謝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關注。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地方各級紀委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同時對同級黨委及其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監督。《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從權力監督制約和履行“兩個責任”的角度考慮,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不宜由同一人擔任。
紀委書記可否兼任下屬單位一把手?
網友“工兵”:請問縣級的局紀委書記可以兼任下屬單位一把手嗎?有何規定?
中央紀委組織部:您好,感謝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關注。關于領導干部兼職,中央曾作出專門規定,現摘錄有關規定供您參考。
1.《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盈利性活動。不準有以下行為:……(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2.《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重申和建立黨內監督五項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擬安排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干部兼任與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無直接關系的職務(包括常設職務和臨時職務)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事先征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任職通知應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否在企業兼職?
網友“taishan”:請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其中“違反國家規定”是指什么規定?事業單位中非參公編制的普通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事業單位中什么級別以上的領導干部不能在企業中兼職?事業單位中黨員是否可以在企業兼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普通人員和領導干部)只在企業中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是否可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普通人員和領導干部)在其單位投資或出資的企業中兼職是否可以?
中央紀委法規室:您好!我們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解答,只屬于對法律法規適用問題的學理性解答。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于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的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是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或者在其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取酬方面的其他具體問題,可以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可否兼職?
網友“夢回青山碧水”:《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第十五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領導干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文中要求:“鼓勵專業技術人才通過兼職、定期服務、技術開發、項目引進、科技咨詢等方式進行流動”。
綜合以上規定,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只要合乎法律法規要求,就是允許的?
中央紀委法規室:您好!綜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您咨詢的問題做如下解答。
《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
根據這些規定,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能否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一、《關于印發〈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21個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機關工作人員,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范圍。這部分人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法》中關于兼職問題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法》中關于兼職問題的規定。
三、其他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應當遵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關于兼職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