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為團體委托人設置公共賬戶,用以記錄委托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等賬戶信息。如存在個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別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下可以分設團體繳費賬戶和個人繳費賬戶,分別記錄團體繳費和個人繳費的繳費明細及其投資收益等賬務信息。
第二十七條養老保險公司為個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的,應當與委托人明確約定權益歸屬原則和領取支付條件,其中對于個人受益人本人繳費部分,應當全額計入個人繳費賬戶。
委托人為團體客戶的,個人受益人離職后,其個人賬戶可以在原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設置的保留賬戶繼續管理。
第二十八條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團體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約事宜的有效證明,并按照委托人要求與權益歸屬原則處理養老保障管理基金。
第二十九條養老保險公司和資產托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冊,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公司網站向個人委托人披露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應向個人委托人披露的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信息包括:
(一)募集公告、養老保障管理合同;
(二)組合募集情況;
(三)組合資產凈值、份額凈值;
(五)投資方向
(六)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條養老保險公司應于每年度結束后60日內,向團體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權益報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對賬單以及個人權益信息查詢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每年度結束后60日內,在公司網站上披露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基金數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戶信息除外。
第三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銷售人員管理,銷售人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充分了解并自覺遵守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二)熟悉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特性以及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所涉及的其他金融產品的特性,并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三)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