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導作用,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公布了維護文旅市場秩序典型案例6起,涉及餐飲、計量、價格等多個領域。
案例一
豐澤區某朵酒店涉嫌價格違法案
近日,豐澤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線索,反映位于豐澤廣場附近的某朵酒店“雙節”期間住宿房價漲幅較大,涉嫌價格違法。經查,該酒店“高級大床房”非節假日門市價為467元/晚,“雙節”期間平臺預定價格高達992元/晚,執法人員現場提取酒店近三個月平臺訂單數據,經初步核算,該酒店在“雙節”期間住宿房價漲幅超過1倍,未履行價格承諾。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豐澤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查處。
案例二
豐澤區某璇海鮮店使用不合格的電子秤案
近期,豐澤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對豐澤區豐海路某璇海鮮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用于貿易結算的一臺電子秤無強檢標志及鉛封。經泉州市計量所鑒定,該涉案電子秤通用技術要求不合格、有故意作弊功能。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豐澤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涉案電子秤1臺并處以罰款。
案例三
豐澤某齊哈爾烤肉店涉嫌使用未辦理健康證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案
近期,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稱,豐澤區豐澤街道某齊哈爾烤肉店涉嫌使用未辦理健康證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依法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餐飲店內從業人員有2人未辦理健康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的違法行為。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
案例四
豐澤區某成都面館使用不合格湯碗案
近期,豐澤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工作部署對豐澤區安吉南路某成都面館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果,當事人餐飲店內使用的湯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項目不合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構成了在經營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違法行為。豐澤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
案例五
豐澤區某云停車場未按照政府指導價收取停車費案
豐澤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豐澤區清源某云停車場于2025年4月4日至4月6日未按照政府指導價收取停車費。經查,當事人經營的停車場在2025年4月4日至6日期間未按照政府指導價的規定計時收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未按照政府指導價收取停車費的違法行為。豐澤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案例六
豐澤區漁家某戚海鮮店使用不合格的電子秤案
豐澤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其在豐澤區清源街道漁家某戚海鮮店購買蝦,35元/斤,付款43元,回到家稱重后發現與實際重量不符。經查,當事人用于經營結算的電子秤涉嫌存在作弊功能。經鑒定,該電子秤通用技術要求不合格、有故意作弊功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豐澤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涉案電子秤1臺并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