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港法院依法調結一起借貸雙方利用微信平臺進行款項交付,被告既未出具借條又拒絕還款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90后的王女士與劉先生曾是一對戀人。王女士稱,2015年春,兩人通過網絡相識,后發展為戀人。自2015年7月起,劉先生因資金困難,斷斷續續向王女士借款合計5.6萬元,因兩人關系尚好,她沒有讓劉先生出具借條等借款憑據,想著劉先生以后不至于不還錢。之后,雙方分手,王女士因需要用錢多次向劉先生催討借款,劉先生陸續還款,但還剩1.8萬元遲遲未還。經多次催討無果后,王女士于今年4月將劉先生告上法庭。
起訴時,王女士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有她與劉先生以前的微信聊天記錄,再無其他證據。微信記錄上顯示的也只是昵稱,并非真實姓名。承辦法官通知劉先生領取應訴材料時,劉先生對王女士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涉及的微信昵稱、借款時間、借款數額、尚欠款項等情況都予以否認,并稱他并沒有欠王女士相關款項,請求法院判令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承辦法官耐心向雙方了解情況,不斷做劉先生的思想工作,劉先生終于承認了王女士訴稱的借款,但表示其經濟困難,目前無力一次性還清借款。經法官多次調解,促成雙方達成了由劉先生分6期償付王女士1.8萬元的調解協議。
承辦此案的法官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做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女士主張劉先生尚欠其借款1.8萬元,其須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而王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無法充分證明其與劉先生之間的借貸關系及具體借款數額多少,且劉先生予以否認,該聊天記錄很難證明王女士的主張,王女士負有繼續向法院提供款項支付等其他證據的舉證責任,若無法提供,那么她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說,朋友之間的借款往來,出借人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匯款等方式支付,注明款項用途,妥善保管轉賬、匯款憑據;若用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支付的,也要及時要求借款人出具載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利息約定、還款時間”等相關內容的書面借條,以免日后雙方發生糾紛時,出借人因舉證困難而面臨敗訴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