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PO審核趨嚴的背景下,部分擬上市企業與投資方為規避監管,采取“明面清理、暗設后門”方式,表面上清理對賭協議,實則保留恢復條款,為資本市場埋下風險隱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發布,長期盛行于IPO市場的“抽屜協議”現象,有望得到司法層面的強力規范。
“抽屜協議”漸成對賭標配
國內硅基OLED微顯示龍頭企業視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視涯科技”),于今年10月完成了首輪IPO審核問詢函回復。
視涯科技招股書披露,公司在歷次融資中引入的外部投資者,均簽署了包含回購權等特殊權利條款的協議。盡管公司在2024年底通過補充協議約定,由公司承擔義務的特殊權利條款及與市值掛鉤的對賭安排已“無條件不可撤銷地終止”,但該協議同時明確,若公司最終未能成功上市,部分股東的回購權將在為期6個月的磋商期后自動恢復效力。
同樣,正在闖關科創板的機器視覺企業易思維(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思維”)也面臨對賭協議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其對賭協議覆蓋了多種觸發情形,包括上市申請被撤回、審核未通過,在獲得批文后12個月內未能完成上市等。盡管公司聲明相關對賭協議“自始無效”,但在今年4月簽署的股東協議中,仍設置了附條件恢復條款。
兩家企業的對賭安排呈現高度相似的運作邏輯:一方面在形式上滿足監管對“清理對賭”的要求,聲稱相關條款已終止或無效;另一方面則通過“自動恢復效力”等隱蔽機制,以“抽屜協議”方式為投資方預留了退出通道。
據統計,目前在審的IPO企業中,超三成存在此類帶有“抽屜協議”性質的對賭安排。這種“明面清理、暗地保留”的做法,已成為當前IPO審核中監管與市場層面博弈的焦點。
參與過多起IPO投融資項目的投行人士李蔚冉向《法人》記者表示,此類“抽屜協議”近年來成為創投市場的標配條款。從投資方角度看,若不通過這類協議鎖定退出路徑,將面臨投資安全無法保障的重大風險;而對沖刺IPO的企業而言,不提供某種形式的承諾,很可能在融資環節失去對資本的吸引力,陷入“無對賭、無投資”的困境。
然而,擬上市企業簽署此類對賭協議,意味著將企業發展與資本的短期訴求深度捆綁。這種捆綁在IPO沖刺階段尤為敏感,一旦上市進程受阻或最終失敗,那些表面上已被“清理”的對賭條款,往往會在約定條件觸發時自動恢復效力,使企業瞬間面臨股權回購、控制權變動等重大風險。
從融資工具到“成長枷鎖”
對賭協議本為平衡投融資雙方利益而設計,卻因“抽屜協議”盛行而逐漸變質。
在李蔚冉看來,“抽屜協議”本質上是擬上市企業在監管要求與資本訴求之間“走鋼絲”的博弈結果。他解釋道,根據A股IPO審核規則,凡是由發行人承擔義務的對賭協議必須徹底清理。這是因為,若由擬上市公司承擔股權回購或現金補償等義務,將直接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公眾投資者)的權益,并對公司資產完整性與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確定性。然而,“抽屜協議”通過私下約定效力恢復條款,在形式上滿足監管要求的同時,為資本退出保留了隱蔽通道。
市場環境的變化正進一步激化這一矛盾。
數據顯示,2025年A股IPO數量預計維持在100家左右,較2020年近400家的峰值大幅回落。一位券商人士告訴記者,在IPO快速擴容時期,對賭問題容易被市場繁榮所掩蓋,但隨著審核節奏放緩,潛在風險正加速暴露。
與此同時,這種壓力已傳導至部分沖刺IPO的企業。易思維的案例尤為典型:2025年上半年,該公司在出現凈虧損的同時,應收賬款規模卻攀升至2.13億元,占營業收入比例高達170.42%。這一財務數據異常表現,被市場解讀為在對賭壓力下為沖刺業績而采取的短期行為。
“對賭協議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潛在影響,正是監管關注的核心所在。”上述券商人士表示,最新IPO審核實踐中,監管機構不僅要求IPO企業完整披露對賭條款細節,更密切關注其對企業經營決策和治理結構的深層影響。若企業無法妥善處理相關問題,很可能直接導致IPO進程受阻。
李蔚冉進一步指出,當前我國創投市場生態仍不成熟,部分機構投資者為追求超額回報,可能利用對賭協議與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之間的模糊邊界,通過操縱信息披露節奏、調節業績釋放時點等方式影響二級市場股價。此類規避監管的套利行為,不僅扭曲了資本市場的定價功能,更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亟須通過完善監管規則、強化執法力度予以規范。
司法破局與生態重構
作為投融資活動的重要工具,對賭協議在平衡雙方利益的同時,其適用邊界與潛在風險正受到監管與司法層面的深度審視。近期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對賭協議的效力認定、履行條件及責任邊界,為解決由此引發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本次征求意見稿在制度設計上展現出精準的立法考量。第三十七條規定,投資者與公司或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訂立的估值調整協議原則上有效,但公司層面的履行需以“完成減資或具備可分配利潤”為前提。第八十二條明確,與上市公司市值指標掛鉤的對賭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上述券商人士指出,這兩條規定以區分主體、分類監管為核心,形成了有機銜接的法律監管體系。其內涵在于:對非上市公司,在認可對賭協議效力的同時,通過資本維持原則約束其履行,以平衡融資自由與公司穩定;對上市公司,則為防范市值操縱、保護公眾利益,直接禁止與市值掛鉤的對賭條款。這種設計清晰地體現了一二級市場差異化監管的深層邏輯。
在履行機制設計上,征求意見稿體現出精細的平衡:一方面要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必須完成減資程序或確保可分配利潤;另一方面明確創始人及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有效。這一安排既堅守了資本維持原則,也為投資人提供了救濟路徑。
針對市場關切的“抽屜協議”問題,征求意見稿設置了嚴格的法律屏障。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若公司未依法履行減資程序或分配利潤,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款同時明確,當事人約定由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提供物權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李蔚冉看來,這些規定從法律層面大幅提高了秘密履行“抽屜協議”的操作難度,阻斷了通過違約責任或公司擔保等變通方式實施對賭的路徑。
在司法層面為對賭協議厘清邊界的同時,市場生態的重構也需協同推進。受訪人士均認為,破解對賭困局需要系統性治理:既要通過司法裁判為市場提供穩定預期,也需建立對賭協議的備案與穿透監管機制,提升交易透明度。此外,還應通過發展并購市場、完善私募股權二級市場等舉措,為資本退出構建多元化路徑,使對賭協議從“業績賭具”回歸風險定價與價值發現的本質。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辛紅《法人》見習記者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