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授王新海,利用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套取科研經費共計576萬余元,并將其中部分據為己有。此外,為拿到更多的科研項目,王新海還向中石油科技發展部原副總經理方某亮行賄50萬元。一審法院以貪污罪、行賄罪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王新海不服上訴到北京高院。北京青年報記者近日獲悉,北京高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學教授套576萬科研經費
今年56歲的王新海是湖北人,案發前是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授。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新海套取了三筆科研經費,共計576萬余元。
其中,2010年至2012年期間,王新海利用擔任多個科研項目、課題、專題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讓本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山漠海疆公司沒有參與科研工作的情況下,接受科研經費。通過山漠海疆公司開具覆壓孔滲實驗費、服務費、技術合作費等名義發票平賬的方式,騙取石油大學、長江大學科研經費205.99萬元。
2014年至2015年間,王新海通過虛構勞務支出并假冒他人簽名領取的手段,將石油大學科研經費56.05萬元扣除應納稅款后的47.082萬元,匯入他本人控制的王某、成某等八人的銀行卡后,非法據為己有。
為承接課題行賄50萬元
除了套取科研經費外,法院還查明王新海犯行賄罪。2009年至2013年間,為承接中石油的科研項目,王新海給予中石油科技管理部原副主任、副總經理方某亮(另案處理)50萬元。
方某亮在證言中稱,王新海有時會找中石油科技管理部希望承接一些國家級重點項目。2010年,他建議王新海考慮“化探”項目,“化探”是石油勘探的重要發展方向,但研究隊伍少。王新海除了“化探”項目,還申請過中石油公司級和國家級的高層次科研項目。
方某亮稱,在公司計劃框架內,如王新海具備承擔項目的條件,他也會予以支持。作為回報,王新海會以咨詢費和勞務費的形式,給一些報酬。
終審維持原判獲刑11年6個月
一中院認為,王新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采取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王新海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一中院以貪污罪,判處王新海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隨后,王新海上訴到北京高院。近日,北京高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記者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