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1月11日訊 近日,龍巖市再次下發《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審核配租配售和后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以下簡稱《細則》),對于保障房申請家庭戶籍條件中涉及的“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范圍,增加了曹溪街道的龍鋼社區和天馬社區;西陂街道的華龍社區、龍騰社區、西湖社區;東肖街道的東華社區等6個社區。除此之外,保障住房申請條件在年齡、戶籍、房產方面也均有調整。
此前,龍巖市下發了《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通知》,提出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家庭條件,仍然需要在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劃分范圍(以下簡稱“劃分范圍”)內,申請人須取得新羅區戶籍滿1年,并在當地工作或居??;在劃分范圍外的申請人(享受城市低保的除外),除了須取得新羅區城鎮戶籍滿1年外,還應在劃分范圍內有穩定職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在當地連續繳納養老保險滿1年,且在申請時繳存狀態仍然正常(本報6月曾作報道)。
此次進一步調整政策,惠及更多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目前,《細則》已開始實施,有效期三年。
調整4個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年齡
房產
戶籍
針對按原政策申報和審核過程中反映的城鎮戶籍界定困難問題,新政取消了“在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劃分范圍外的經適房和公租房申請人,須取得新羅區城鎮戶籍滿1年”的規定。
同時,新政將當地累計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的申請人也納入可申請保障房范圍。
此外,經適房申請對象中,駐巖部隊干部、士官不受戶籍、養老保險條件限制,可直接申請經適房。公租房申請中,增加全日制大學本科應屆畢業生不受戶籍和養老保險繳納年限限制,只需在試用期(見習期)滿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且在當地繳納養老保險,即可申請公租房。
保障房產權交易
原政策規定,保障房購滿五年后,若要取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購房人需按照保障房申請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與原購房價格差價的9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新政按2007年8月7日前后購買保障房,將該比例分別下調為50%(7日前)和70%(7日及以后),以此降低購房戶負擔,鼓勵更多低收入家庭購買保障房。
增加
保障性住房供應標準
《細則》還提出,廉租住房、公租房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含)起,擁有或轉移機動車輛(微型貨車、低速貨車、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除外)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供應標準為:公租房單套、經適房單套建筑面積均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或左右,限價商品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高層住宅單套建筑面積可放寬10%以內。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未配租的家庭,可享受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予以保障,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低收入家庭3元,按季度發放。(海都記者 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