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審被告人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搶劫再審一案,并依法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無罪。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蔡金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許玉森等4人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高院經審理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及其親屬不服終審判決,分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及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申訴。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犯搶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福建高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再審。福建高院經依法審查,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決定再審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搶劫一案。
福建高院再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共同入室搶劫并將被害人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四被告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原審四被告人主要申訴理由及其辯護人主要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四人無罪。
此次再審開庭,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審查了本案的主要事實和證據,并通知部分證人到庭質證。各方對原判認定四人犯搶劫罪的事實和證據及處理發表了意見,一致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予以改判。
部分福建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監督員,案件當事人親屬,各界群眾等近50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