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8月2日訊昨日,海都記者從荔城區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莆田市秀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蔡黎忠(正科級)涉嫌受賄罪一案,荔城區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蔡黎忠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并處罰金83萬元。
經查,蔡黎忠在擔任莆田市秀嶼區建設局副局長、局長,秀嶼區住建局局長,秀嶼區城市建設有限公司、新城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現金73.5萬元、超市購物卡2.3萬元、黃金180克,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蔡黎忠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出全部贓款、贓物折價款,且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海都記者陳麗明 通訊員吳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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