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某,在家里制作了槍支7把、子彈100多枚、爆炸物若干。與一般不法分子造槍的目的不同,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不錯的黃某總是懷疑有人會加害于他。經過司法鑒定,他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通俗說是一種被迫害妄想。由于被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黃某因犯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被東西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間,黃某通過互聯網獲知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制作方法后,購買用于制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原材料和工具若干,先后在本市江岸區球場路、東西湖區常青花園,使用電鉆、臺鉗、臺鉆、切割機等工具,自行制造了自制手槍2支、自制管狀長槍5支、子彈107枚、疑似爆炸物7個。
去年1月26日,黃某因侵犯隱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在此期間主動交代了上述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行。后黃某指引公安機關從其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提取自制手槍2支、自制管狀長槍5支、子彈107枚、刀具若干;從其停放在常青花園的電動車后備箱內提取疑似爆炸物1個;從其位于常青花園的租住房內提取疑似爆炸物6個、疑似爆炸裝置開關1套及刀具、制作工具等物品若干;從常青花園地鐵站附近的越野車內,提取模型、原料、制作工具等物品。
經鑒定,其7支自制手槍、長槍均認定為槍支;送檢的107枚子彈為自制子彈;送檢的疑似爆炸物中,檢出火藥成分。
黃某表示,自己制作這些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并沒有牟利也沒有造成危害,只是為了防身。他稱自己涉及到一些案件,受到黑惡勢力侵擾,并遇到諸多親友的暗地襲擾。實際上這些情況均不存在。經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黃某的表現符合“偏執性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受精神病性癥狀的影響,其在實施作案行為時辨認能力明顯削弱,被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由于黃某犯罪時,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及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處罰,近日東西湖區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