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年2月,鄭某通過通訊軟件與賭博網站的經營者取得聯系,雙方約定鄭某以每月5000元的價格租賃帶有固定賭客的賭博網站端口,并以客服的身份參與賭博網站經營,為賭客提供賭資收取、結算等服務,每個月可以領取1萬元工資,3個月后可以抽取賭博網站盈利款的20%。隨后,鄭某招募員工,租賃房屋,購買電腦、手機等,利用微信、支付寶等賬戶收取賭資。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鄭某等人共收取賭資1000余萬元,獲利16萬余元。
審理:經尤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尤溪縣法院審理認為,鄭某以營利為目的,租賃賭博網站組織他人賭博,林某、邵某等5人明知是賭博網站仍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鄭某、林某、邵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至五年十一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七千元至十萬元。
評析: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廣大市民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認識,為避免踏入賭博的泥沼,要準確識別娛樂和賭博,分清兩者界限,從思想上充分認識賭博的危害性,自覺遠離賭博。心存僥幸、觸碰法律底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鄭世賢 余本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