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應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安全生產典型執法案例。
尤溪縣八字橋雄偉加油站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學時不符合規定案
案情經過
2025年9月2日,尤溪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尤溪縣八字橋雄偉加油站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該加油站新上崗從業人員(加油員)肖某安全培訓時間少于72學時。2025年9月7日,尤溪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加油站進行立案調查。
處罰依據及結果
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時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階次A。尤溪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加油站罰款5000元。
案件評析
加油站作為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核心環節,若培訓學時不足,將直接埋下重大安全隱患。應急管理部門的處罰兼具合法性與合理性:一方面,嚴格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立案處罰,法律適用準確;另一方面,參照裁量權基準,結合涉案僅1人次、情節較輕的實際,作出5000元罰款的處罰,量罰適當。該案警示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危化品經營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保障培訓時長與質量。同時也體現了監管部門強化安全生產培訓監管、筑牢安全防線的鮮明態度。
吳某某未經許可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案
案情經過
2025年4月27日,泰寧縣安委辦聯合檢查組到泰寧縣靈秀商城某某小炒店和泰寧縣某某館開展檢查,發現兩家商戶廚房有使用未知液體作為廚房灶具燃料。使用的未知液體無產品信息、無產品合格證,是從當事人吳某某處購買。吳某某銷售的液體燃料疑似為醇基液體燃料,該液體燃料經抽樣檢測,結論為:送檢的液體燃料屬于危險化學品。其銷售該種液體燃料的行為涉嫌未經許可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其間吳某某非法經營該種危險化學品的違法所得為19170元。
處罰依據及結果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階次,對吳某某作出處1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
案件評析
該案件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經營必須持證,即使是向餐飲商戶銷售燃料,也需遵守相關規定,為其他潛在經營者敲響警鐘,有效避免部分從業者因認知偏差而觸碰法律紅線。
及時查處無證經營的甲醇燃料,消除了商戶使用未知燃料可能引發的火災、中毒等安全隱患,保障了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案件處理結果向當地危險化學品經營及相關使用行業釋放了“違法必懲”的信號,倒逼從業者主動規范經營行為,助力構建更有序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環境。
通過嚴格依法執法,展示了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決心,提升了政府在群眾中的公信力和形象。
監控人員未有效履職案
案情經過
2025年10月9日,清流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檢查福建省幫馬物流服務發展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閩GA9558號貨車于9月20日、22日分別存在1分鐘、30秒超速行為。經調查,公司監控人員陳舒敏未在動態監控臺賬中記錄上述2次超速行為,未有效履行監控職責。
處罰依據及結果
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涉事公司罰款人民幣1000元。
案件評析
本案體現了交通運輸部門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的嚴格監管。監控人員未記錄車輛超速行為,違反了動態監督管理規定,可能導致安全隱患無法及時處置。對涉事公司處以1000元罰款,既符合法規要求,也能起到警示作用,督促運輸企業加強內部管理,確保監控人員切實履行職責,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同時,明確的處罰期限和公示要求,也體現了行政執法的規范性和透明度。
將樂某食品公司違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案
案情經過
2024年12月24日,將樂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將樂某食品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將樂某食品公司存在對39號鹽制池開展有限空間作業而未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的行為(39號鹽制池內有鐵鍬、傳送設備、部分尚未清理的腌制橙皮等作業跡象)。該行為涉嫌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的規定,2024年12月25日,將樂縣應急管理局對將樂某食品公司立案調查。
處罰依據及結果
將樂某食品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階次,對將樂某食品公司做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有限空間又稱受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本案中,將樂某食品公司員工作業所在的39號鹽制池是一個部分封閉的有限空間,人員在池內進行作業,鹽制池內存在有毒有害氣體,有中毒、窒息等風險,該單位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行為,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及主管人員須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十不準”“十必須”的規定,制定作業方案,執行作業審批,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封閉作業區域,落實現場人員監護,嚴格安全技術交底,按照“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確保作業安全。
上海天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案
案情經過
2024年12月20日,三元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其高爐技改項目的施工單位上海天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一現場作業人員正從事電焊作業,而其持有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證到期未復審,其行為屬無證上崗作業。執法人員立即制止焊接作業,并責令限期改正,依法開展立案調查。
處罰依據及結果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裁量階次和幅度,對上海天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對上海天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予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無證上崗、持假證上崗以及證件未按期復審上崗等行為,屬重大事故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對生產經營場所的各類設備、設施安全造成嚴重損失,更會對操作者本人,乃至其他從業人員的健康安全造成極其嚴重的生命威脅。因此,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堅決抵制無證作業、偽證上崗等違法行為。
三明格輝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案
案情經過
根據三明市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違法線索移交清單,2025年8月5日10時55分,明溪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三明格輝物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閱該單位提供的從業人員名單及培訓記錄,發現部分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其中駕駛員葉義雄未參加7月份安全生產培訓課程,場地負責人肖振家有參加7月份安全生產培訓但簽名漏簽。
處罰依據及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1000元。
案件評析
本案體現了交通運輸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的嚴格要求。涉事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違反了安全生產相關法律,導致相關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對涉事公司處以1000元罰款,既契合法律要求,又能發揮有效警示作用,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教育培訓流程,確保全體從業人員具備相應安全素質,保障生產經營活動安全有序開展。同時,清晰的處罰標準與執行程序,也彰顯了行政執法的合法性與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