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與情人生下一子,雙方關系惡化后賣掉兒子,近日,惠安法院審結了這起拐賣兒童案,被告人蘇某和紀某分別獲刑5年6個月和5年,并處罰金。
蘇某,結婚已有家室,2012年,他外出到海南省承包工程時在歌廳中認識時為酒店客戶經理的紀某。一來二去,兩人非法同居。2013年7月,雙方生育一男孩。后雙方經常吵架,關系緊張,遂產生把小孩出賣給他人的念頭。2014年4月,經人介紹,兩人以“送養”為名將該男嬰賣給未能生育的惠安縣東橋鎮的陳某、盧某夫婦,并先后收取陳某夫婦現金及金器共3.72萬元。案發后,兩人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惠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紀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以送養為名,將親生兒子出賣給他人,從中獲利3.72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系共同犯罪。鑒于兩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紀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典型案例。對于父母將子女私自送給他人收取錢財的案件,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就應該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蘇某已結婚并有孩子,在與紀某非法同居并生育一男嬰,事情被家人得悉,家人不愿接受該男嬰的情況下,遂產生將男嬰賣給他人的念頭,并叫人幫忙聯系買家。紀某因未婚生育也不愿意獨自撫養該男嬰,同意將男嬰出賣給他人。后經人介紹兩人將男嬰賣出。為了掩蓋出賣的事實,兩被告人還要求買方與其簽訂“送養協議書”,但其先是明碼標價,后又與買家討價還價,商定后在收取數額較高的錢財即將孩子賣出。
根據上述事實與情節,足以認定兩被告人并非因生活困難、無力撫養才被迫將孩子送養,而是將孩子作為商品,將孩子出賣作為牟利手段來獲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刑罰,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于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犯罪堅決依法懲處的鮮明態度。(記者黃雅珊 通訊員何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