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將黃女士告上了法庭 擔保人稱愿承擔保證責任
9年前,黃女士找銀行貸款2萬元,最后因100元本金及當時的利息未還,結果9年后,“利滾利”達1.6萬元。
貸款未全收回 銀行狀告客戶等三方
9年前,黃女士與泉港某銀行打上了交道。9年后,銀行將黃女士告上了法庭。
2006年10月,泉港的黃女士以家庭搞副業為由向銀行貸款2萬元,期限自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07年10月15日止。合同簽訂后,銀行依約向黃女士發放貸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8.67‰計算利息。這筆借款由王某甲、王某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兩年,保證范圍包括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銀行稱,貸款到期后,黃女士未依約全額還款及支付。經銀行多次催討,黃女士及擔保人均拒絕償還。
今年3月份,銀行到泉港法院起訴,要求黃女士、王某甲和王某乙償還該筆借款及利息,合計1萬多元。
利息1萬多 擔保人稱愿分期支付
經法院通知,黃女士和王某乙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只有王某甲到庭應訴。他承認確實為這筆借款提供擔保了。
庭審時,王某甲到庭時發現,因為未能按期還款,雖然借款本金僅剩100元未還,但因逾期還款產生的利息、罰息等已達16000多元。王某甲稱其愿意承擔保證責任,但希望可以減免數額及分期還款。
王某甲還稱,去年他同意按8000元償還涉案的借款本息,但未得到銀行的許可。
借款人要付本息 擔保人還款后可追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保證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黃女士未能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因雙方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兩年,故銀行有權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即2007年10月15日)起二年內要求王某甲、王某乙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若銀行未在該期限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則王某甲、王某乙免除保證責任。該案中,因銀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它在該期限內要求兩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銀行請求判決王甲、王乙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因王某甲表示自愿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予以準許。
據查實,貸款到期后,黃女士未依約還款。至今年4月17日,她尚欠銀行借款本金100元及相應利息16728.22元。
日前,法院一審判黃女士應償還尚欠銀行的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由王某甲對該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王某甲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黃女士追償。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該案中,雙方約定了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2007年10月15日)后兩年,在該段保證期間內,若銀行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解除,銀行便不能再要求其承擔責任。但若保證人自己愿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因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予準許。
■案例提醒
貸款應量力而行
本金100多元,加上未還的利息,“利滾利”一萬多元。對貸款的客戶來說,平時貸款應該注意什么事項?本欄目黃必良律師提醒,貸款時應當量力而行。
作為貸款人,應盡量向銀行貸款,因為銀行貸款的利息相對比較低,但是審核貸款人的資格比較嚴格,還會要求貸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當然也可以向貸款公司或者個人貸款,這類機構或者是個人對貸款人的資格、能力審核不會很嚴格,但貸款利息較高。貸款人一定要記住,收到貸款后才能出具相應的收據,避免先寫借據后未收到借款,導致自身利益受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司法解釋,現在借款的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36%(是指已支付利息的),而法院只對年利率未超過24%予以支持。根據這一司法解釋,貸款人如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這一規定的,超過的利息不必支付。
另外貸款人應當根據自身的需求及償還能力合理選擇貸款金額和期限,避免每期還款金額過高,壓力過大,防止出現債務違約。如果沒有按約定還款,會被法院(指借款案件經過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或者銀行列入失信人的名單,對貸款人的生活、出行會造成很多不便。(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