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 |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家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管理的通知》 | ⑴生產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批定點;⑵安裝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⑶銷售實行定向銷售(生產企業定向銷售給安裝企業) | |
| 62 | 電影業 | 《電影管理條例》 | ⑴設立電影制片單位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攝制電影許可證;⑵設立電影發行單位由省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核發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⑶設立電影放映單位由縣級以上電影行政部門核發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 |
| 63 | 廣播電視及電視劇制作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⑴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⑵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核發許可證 | |
| 64 | 印刷業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⑴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⑵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由縣級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 | 取消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見第一批第113、114項) |
| 65 | 出版業 | 《出版管理條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 ⑴ 出版單位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省級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許可證;⑵出版物印刷或復制業務,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許可;⑶報紙、期刊、圖書的全國性 連鎖經營業務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查批準;⑷報紙、期刊、圖書總發行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核許可;⑸報紙、期刊、圖書批發由省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核許 可;⑹批紙、期刊、圖書零售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⑺出版物進口經營,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⑻地圖出版由省級以上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⑼外商投資出版物分銷企業設立由新聞出版署審批;⑽省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設立由省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⑾出版物發行單位由縣級以 上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 出版物包括電子出版物 取消出版物出租單位設立審批(見第三批第244項) |
| 66 | 音像制品業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 ⑴ 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復制單位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核發音像制品出版經營許可證、復制許可證;⑵音像出版單位外的單位設立獨立從事音像制品的制作 業務單位,由省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核發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⑶設立全國性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核發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⑷ 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核發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⑸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核發音像制品經營許可 證 | 取消公安部門對音像復制企業的設立審批(見第三批第42項) |
| 67 | 廣告業 | 《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發布<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 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廣告企業、中外合資、合作廣告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發廣告經營許可證;⑵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廣告企業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廣告經營許可證 | |
| 68 | 娛樂經營場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文化行政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 | 取消公安部門冶安審核(見第一批第102項) |
| 69 | 公共場所經營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 | |
| 70 | 營業性演出機構 | ⑴營業性文藝表演單位設立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⑵演出經紀機構設立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 取消公安部門治安審核(見第一批第102項);取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審批(見第三批第150項) | |
| 71 | 旅行社 | 《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⑴ 設立國際旅行社經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⑵設立國內旅行社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的 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⑶外商投資旅行社由國家旅游局審批;⑷經營邊境境游和赴港澳臺游的旅行社由國家旅游局審批 | 取消旅行社門市部設立審批(見第三批第279項) |
| 72 | 旅館業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⑴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⑵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 | |
| 73 | 拍賣業 | 《拍賣法》 | 省級拍賣業主管部門核發許可文件;公安部門核發特行許可證 | |
| 74 | 煙草業 | 《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 ⑴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⑵煙草制品批發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煙草專賣批發許可證;⑶零 售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未設立煙草專賣部門的地方由上級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⑷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 專用機械的企業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⑸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或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銷售業務 的企業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⑹開辦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⑺煙葉 收購站(點)設立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 取消外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申領牿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審批(見第三批第360項) |
| 75 | 商用密碼產品 |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 ⑴生產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指定;⑵銷售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許可 | |
| 76 | 經營性測繪業務 | 《測繪法》 | 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核發測繪資質證書 | |
| 77 | 食品生產經營 | 《食品衛生法》 | ⑴食品生產、經營由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⑵保健食品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 |
| 78 | 糖精生產 | 《關于加強糖精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的規定》 |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 | |
| 79 | 糧食收購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行糧食收購資格證書 | |
| 80 | 棉花收購加工 | 《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省級認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核發棉花收購或加工資格證書 | 皮棉經營除外 |
| 81 | 綿紡業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嚴格控制新增棉紗生產能力規定的通知》 | 國務院紡織工業主管部門批準 | 主管部門為國家發改委 |
| 82 | 繅絲絹紡生產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繭絲綢協調小組、中國紡織總會關于調整繅絲絹紡加工能力意見的通知》 |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繅絲、絹紡生產企業準產證 | 原為中國紡織總會審批 |
| 83 | 羊絨收購生產加工出口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羊絨產銷管理的通知》 |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認定資格 | |
| 84 | 生豬屠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 商業流通和農牧等主管部門實行定點屠宰 | |
| 85 | 特種設備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⑴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⑵維修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⑶檢驗檢測機構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 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理、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
| 86 | 汽車、摩托車整車和發動機生產裝配加工貿易 |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加強汽車工業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 | 國家發改委或商務部 | |
| 87 | 報廢汽車回收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資格認定書 | 取消公安部門特行許可(見第一批第112項) |
| 88 | 車輛維修 | 《道路運輸條例》、《關于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 | ⑴機動車維修由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⑵農機維修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確定機械維修等級 | |
| 89 | 文物經營 | 《文物保護法》 | ⑴設立文物商店、文物銷售由省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⑵從事文物拍賣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文物拍賣許可證 | |
| 90 | 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 | 《宗教活動場管理條例》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縣級以上宗教事務所管理部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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