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擔任永春縣水電設備廠清產核資小組副組長的職務便利,永春縣財政局原副局長林某明受賄9萬元,經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日前他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林某明從1998年2月擔任永春縣財政局副局長一直到2011年9月,還兼任永春縣水電設備廠清產核資小組副組長。
去年9月12日,永春縣紀委在查辦永春縣水電設備廠違紀案件中,發現林某明等人涉嫌違法問題,于當日邀請永春縣人民檢察院介入開展聯合調查。
法院認為,林某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該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他有自首和一般立功表現的情節,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一審判他有期徒刑五年。
林某明不服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中院終審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