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縣政府辦公室日前印發《永春縣耕地開發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全縣耕地開發項目管理,提高補充耕地質量,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辦法》明確,耕地開發資金來源主要有上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資金,上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資金,耕地開發專項資金,補充耕地交易資金。耕地開發項目原則上按旱地補助≤10000元/畝、水田補助≤15000元/畝執行,按照專家評審意見和財政局預算審核結果撥付鄉鎮,全額用于耕地開發項目。
耕地開發項目補助資金分2期撥付,立項批復后,撥付首期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總額×80%);通過省市抽查驗收后,撥付末期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總額×20%)。項目無法實施或取消的,應申請項目撤銷,再重新立項同等規模的項目。
《辦法》規定,項目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項目區外不直接與項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電力工程和村莊改造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支出;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車輛、機械等設備購置;農業生產用具、設備等不屬于項目規劃設計需要的設備購置支出;辦公場所改擴建、發放獎金津貼、補充工作經費、平衡公共預算;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與項目實施無關的其他支出。(記者 王朝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