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
老板和司機都被判緩刑
官渡法院審理認為,兩名被告人是初犯,認罪、悔罪表現較好。據此,官渡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李某某、符某拘役3個月,緩刑8個月。
兩名被告人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
案例
核載19人 實載50人 陸良一校車司機被判拘役罰1萬
據媒體報道,去年3月22日,資某駕駛中型專用校車(幼兒專用)由陸良縣板橋集鎮小天鵝幼兒園駛往板橋鎮石壩村委會小莊子村,當車輛行駛至陸良縣板橋鎮小莊子村路段時,被陸良交警大隊巡邏執勤交警查獲。經調查,該車核載19人,實載50人,超過核定人數163%。
去年5月13日,陸良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認為,被告人資某駕駛專用校車嚴重超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據此,陸良縣法院以危險駕駛罪當庭判處資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提醒
校車客車超載不僅僅只追究司機刑責
該案審判法官錢晨說,以前,危險駕駛罪主要針對酒駕、醉駕等行為。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擴大了危險駕駛罪的入罪范圍,將“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也納入到刑法范圍。其實除了校車,從事運輸的旅客車輛如果出現嚴重超載的行為,也將追究刑事責任。
錢晨提醒:校車嚴重超載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尚未入刑之前,以前校車嚴重超載只是單純的行政處罰,入刑后,將面臨刑事處罰。
檢察官李靚也提醒說:此次新修條款中特別將“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為責任主體,這意味著,校車、客車出現嚴重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為時,將不再僅僅追究駕駛員的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及管理人將視具體情況被追責。校車必須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學校購買符合國標的校車后需要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待教育部門審批合格后,交警部門還要再對校車是否符合各項標準進行檢驗。同時,校車在上路后還必須按照交警部門規劃的安全行車路線行車。
云報全媒體記者 熊波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