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外乎人情。在遵守法律這個大前提下,也該考慮到現實生活的復雜性,畢竟法律不能解決所有事情。“全面二孩”是我國生育政策的重大進步,從長遠來看是利國利民之舉,但從短期來看,由于相關配套政策尚未落實到位、政策緩沖期短等因素,很多地方還不能完全適應。在這個過程中,單位與職工之間肯定需要相互磨合,才能逐漸達至彼此利益的最大公約數,而任何過激的做法都可能產生更大的矛盾。單位需要尊重女職工的生育權,女職工又何嘗不需要理解單位的難處?尊重法律無可厚非,但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是不是也不能忽視?
其實,“要孩子還是要工作”本不該如此對立,完全可以用更為緩和的方式來解決。比如,單位可以與女職工協商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將懷孕與否與收入、晉升等掛鉤,同時輔以一定的獎勵政策。只要工作做得足夠到位、細致和人性化,完全可以取得較為理想的效果。怕就怕一方講法理,一方講情理,誰都沒有傾聽的耐心。當然,這個方案依然不算完美,卻是目前這種情況下“最不壞”的一種選擇。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個矛盾終將消失。(吳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