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了近年來檢察機關依法打擊家暴犯罪的基本情況和治理成效,并發布一批依法懲治家暴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嫌家暴類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訴3400余人。家暴犯罪案件的批捕率高于刑事案件批捕率近10個百分點。對犯罪情節惡劣的被告人,檢察機關依法起訴并建議從重處罰,近五年來,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與此同時,從數據上看,2021年以來家暴案件總體數量呈下降趨勢。2021年,檢察機關起訴家暴犯罪1200余人,今年1至10月共起訴家暴犯罪300余人,近五年家暴犯罪逐年下降且降幅較大,凸顯了執法司法機關健全完善反家暴機制,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取得明顯成效。
從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看,家暴罪名結構由集中向多元變化。從常見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到不常見的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法律都能準確、充分適用,特別是隨著“人身保護令”制度的實施,拒不執行裁定罪已成為打擊家暴犯罪重要罪名。家暴犯罪案件前五類罪名中,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占比從2021年的92.3%已經下降至今年的57.3%,其他罪名占比擴大,表明司法機關保護受害者權益的角度更加豐富。
此外,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的“上門女婿”認定屬于家庭成員,也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依法認定為虐待犯罪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家暴行為不僅侵害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社會公序良俗,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此,最高檢相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對家暴犯罪案件全過程參與、全流程監督。對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違法行為,重點監督糾正。推動一批虐待犯罪案件自訴轉公訴,依法維護被家暴者合法權益。
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秉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或者后果嚴重的,以及因為酗酒、賭博、吸毒等惡習長期進行家庭暴力的,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擺脫家庭暴力,在恐懼、無助等狀態下對施暴者實施傷害或者殺害行為的,充分考慮作案動機、犯罪情節等,依法從寬處理。特別是依法準確認定家暴犯罪案件中的正當防衛,檢察機關應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綜合判斷,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依法敢于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訴決定,讓公平正義可感可觸可見。
為進一步增進全社會反家暴共識,凝聚反家暴合力,有效預防、有力震懾家庭暴力犯罪,引導、支持家暴受害者依法維權,最高檢還發布了5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常某某遺棄案
該案被告人常某某(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并逃匿,拒絕扶養身患重病、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的妻子,導致妻子治療中斷、生活陷入困境。檢察機關依法認定丈夫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構成遺棄罪,并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案在受害者提起自訴困難的情況下,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推動案件轉為公訴案件辦理。并通過民事支持起訴,幫助受害者追索扶養費,追回婚內財產,解除婚姻關系,全面保障婦女在婚姻中的受扶養權。
案例二:馬某某虐待案
被告人馬某某(男)在與女友婚前共同居住生活期間,長期采用情感操縱、貶損人格、限制交往等方式,對其實施精神虐待,致其不堪忍受而自殺身亡。檢察機關依法認定馬某某構成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案將具備共同生活基礎的穩定婚前同居關系和精神虐待行為納入虐待罪刑事評價范疇,推動刑法與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銜接,進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帶”,織密新的社會生活樣態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網。
案例三:伏某故意傷害、拒不執行裁定案
檢察機關在審查伏某(男)家暴妻子故意傷害案時,發現伏某在法院已裁定下達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其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下,仍不顧法院裁定,繼續毆打妻子。鑒于其社會危險性,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伏某予以逮捕,并監督公安機關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對其立案偵查,后以故意傷害罪和拒不執行裁定罪對其提起公訴,數罪并罰。形成“行政家庭暴力告誡書—民事人身安全保護令—刑事拒不執行裁定罪”全鏈條階梯式家暴懲防體系,以司法權威護衛受害者權益。
案例四:楊某某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楊某某(男)酒后曾多次對妻子施暴。某日,楊某某酒后持續毆打妻子,且未及時將受傷妻子送醫救治導致其呼吸衰竭死亡。檢察機關充分運用引導偵查、自行補充偵查和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等履職方式,構建起“工具—傷情—死因”一一對應的證據鏈條,實質分析死亡原因鑒定意見,準確認定家庭暴力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精準指控、依法嚴懲家庭暴力犯罪,彰顯司法對家暴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案例五:馮某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馮某甲(男)因不滿妻子的言語念叨,持菜刀連砍妻子頭面部等要害部位10余刀,致妻子重傷二級,在其未成年女兒上前制止時,又持菜刀將女兒砍成輕傷一級。檢察機關認定,馮某甲實施的持刀砍殺妻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持刀砍傷女兒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同時指控,數罪并罰,彰顯從嚴懲治暴力傷害家庭成員犯罪立場。同時,支持妻子提起撤銷監護權訴訟,依法剝奪馮某甲對女兒的監護權,隔絕未成年人遭受家暴風險,并協調有關部門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導,為受害婦女兒童提供全方位、立體式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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