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的詞條沖上熱搜第一,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微博提到: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此消息一出,不少網友發出疑問:這是對于民法中“家庭成員”的概念進行了修改嗎?這會導致同居關系中,兩人的財產變成共同財產嗎?甚至還有人問,有老婆還有同居關系的,算不算重婚罪?
記者搜索了解到,實際上,1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馬某某虐待案”,基本案情為:馬某某與苗某在戀愛期間共同租房生活。因女友苗某的學歷、家庭條件均優于馬某某,馬某某經常以沒有安全感為由,以出軌、分手相威脅,通過限制苗某社交等方式,對苗某進行情感操縱、孤立和控制。且馬某某長時間、持續性對苗某進行辱罵、無端指責、肆意污蔑,侮辱其人格、貶損其自身價值,導致苗某喪失自信和生活希望,吞藥物自殺,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針對該案,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檢察院檢察長陳玉偉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到,傳統觀念中,“家庭成員”一般是指父母、夫妻、子女等這些共同生活的人。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發生在同居關系人員之間的暴力犯罪案件已屢見不鮮。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兩高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家庭暴力不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還發生在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該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雖然不具有婚姻關系,但雙方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實、處于較穩定的同居狀態,可以認定為刑法第260條所規定的“家庭成員”。
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認為,此次認定并非“擴張法律概念”,而是針對家暴場景的精準司法適用,這一條例僅針對家暴案件(包括身體暴力、精神虐待),目的是解決“婚前穩定同居者遭受家暴卻因‘非家庭成員’無法適用虐待罪”的維權困境。認定條件需滿足“穩定共同生活事實”(如共同租房、參加對方家庭聚會、有結婚意愿等),而非短期戀愛同居(如馬某某與苗某共同生活1年、見家長,才被認定)。
關于網友的一些疑問,張律師也做了解答。
1.“會不會給犯罪者減輕刑罰?”——不是減輕,而是“補漏”
虐待罪的量刑(2年以下;致重傷/死亡的2~7年)看似比故意傷害罪(輕傷3年以下、重傷3~10年、致死10年以上)輕,但核心價值是覆蓋“精神虐待”:此前,同居者的長期精神虐待(如情感操縱、辱罵、孤立)因“非家庭成員”無法以虐待罪追責,只能按尋釁滋事或故意傷害罪處理(需達到“輕傷”以上);現在認定為“家庭成員”后,精神虐待可直接適用虐待罪,反而擴大了懲處范圍。例如馬某某案中,其長期精神虐待導致苗某自殺,若未認定為“家庭成員”,可能無法定虐待罪;認定后,得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責任,是更全面的懲罰,而非減輕。
2.“會牽扯財產分配嗎?”——僅涉人身權,不影響財產關系
此次認定不改變民事法律中“家庭成員”的定義:《民法典》規定的“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等)的財產分割、繼承權等民事權利,與“婚前同居”無關。同居關系本身不產生法律上的財產權利義務,即使認定為“家庭成員”,分手時的財產分配仍按“同居析產”規則處理(誰出資誰所有,共同出資按份額分割),不會因“家庭成員”認定而“重新洗牌”。張律師表示,最高檢的認定是“司法善意的延伸”——針對社會中“婚前穩定同居”的普遍現實,填補了“非婚姻關系者遭受家暴無法可依”的漏洞,核心是保護弱者的人身權利,而非改變財產、繼承等民事規則,更不會放縱犯罪或擴大打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