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路不當工人被割傷 誰該為此埋單?
一審判決:讓路對方所在公司和工人自己各擔30%的責任 商場承擔40%責任
(黃暉 繪圖)
安裝空調完工后,李師傅從商場的一條通道離開,對面是送牛奶到商場的工人,讓路中,他卻被堆放在一旁的玻璃割傷,血流不止,甚至造成殘疾。誰該為此埋單?
近日,惠安縣法院一審判決,因為避讓不當,李師傅自身要負一定的責任;商場老板林某某因對通道管理未盡責任,得賠償3.9萬余元;送牛奶的工人所在的公司也得賠償一筆錢。林某某不服判決,已經上訴。
案情:讓路被割傷 工人索賠13萬
這起意外發生于去年8月5日,當時李師傅到惠安縣東橋鎮某商場,為商場老板林某某安裝空調。
李師傅稱,完工后,他路過商場一樓消防通道時,因林某某在通道一側隨意放置玻璃,恰好A公司正在搬運貨物,因貨物堆放過高,堆在高處的貨物倒落砸向他及堆放在過道的玻璃,他因此被貨物砸傷、被玻璃割傷,不得不到醫院就醫。
經查,李師傅的右手及右前臂嚴重受傷。事后,經鑒定,他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事后,因為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和解,李師傅將林某某(商場老板)、A公司起訴到惠安縣人民法院。法院又通知B公司(送牛奶的公司)及吳某某(房東)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李師傅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他的損失13萬余元。
據悉,吳某某將自己的房子租給林某某開了這家商場。
老板:這是共同通道 非自己租賃的
李師傅并非在安裝空調時摔傷,那么這些被告對他索賠有何看法呢?法庭上,除了吳某某未出庭應訴外,其余三被告各有說法。
林某某說,消防通道是整棟樓所有住戶的共用通道,不是他的租賃區域,而是屬于公共場所。李師傅稱自己是被玻璃割傷的,但實際上這些玻璃并非他所有。在林某某看來,壓傷李師傅的貨物所有人是牛奶公司或者搬運工人,他們才得賠償李師傅的損失;另外,當時牛奶搬運公司有提醒李師傅避讓,但李師傅拒絕,才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李師傅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責任。
A公司則認為,李師傅錯將A公司列為被告,是不對的。該案中,搬運貨物到林某某處的并非A公司,而是B公司。A公司與該案毫無關系。退一步說,無論運送貨物的是A公司還是B公司,都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兩家公司均認為,林某某是貨物的所有人,是通道物品的管理人和堆放人,應由他負責李師傅的損失。據悉,事故發生后,B公司為李師傅墊付了1萬多元的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