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福建法治報報道,近日,永春縣五里街鎮(zhèn)的鄭女士從永春縣法院領到了執(zhí)行款15223.272元,她深有感觸地說:“只有法律,才是維護權益的最有力武器。”
鄭女士至今仍然清晰地記得那一次飛來橫禍:2015年7月20日6時許,鄭女士駕駛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行駛中,鄭女士被從空中掉落的電纜觸碰到了身體,導致摩托車駛出路面墜入排水溝。摔倒受傷后,鄭女士住院治療,摩托車也有一定程度的損壞。后經了解,掉落事故現場的電纜屬于某網絡公司所有。
出院后,鄭女士認為掉落的電纜影響正常通行,導致事故發(fā)生,某網絡公司負有完全責任,應賠償損失。在多次與某網絡公司進行協(xié)商要求賠償無果后,鄭女士一紙訴狀將某網絡公司起訴到永春縣法院,請求判令某網絡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9035.19元。
法院判決:
疏于管理造成隱患 電纜所有人須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某網絡公司作為事發(fā)路段電纜線的所有人,疏于管理,造成安全隱患的存在,應當承擔80%的侵權賠償責任。鄭女士無證駕駛摩托車,在行駛時未盡到安全謹慎義務,對于自身損害后果的造成應承擔20%的過錯責任。據此,判決某網絡公司賠償鄭女士損失15223.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