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每個課時收費少則四五十元,多則兩三百元;聘請的教職員工少則幾人,動輒十幾人;經營場地小到幾百平方米,大到上千平方米……這些打招生廣告時顯得“高大上”的教育培訓機構,向稅務部門申報每月的經營收入時,卻總顯得“捉襟見肘”,有的甚至常年“零申報”,處于“長虧不倒”的狀態。這是為什么呢?
針對這種“怪現象”,同安區地稅稽查局近日對轄區內的教育培訓行業,包括文化課補習、英語、藝術、體育等各類培訓機構開展了一次專項檢查,結果查出了不少“貓膩”。
用收據做繳費憑證逃避申報
“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家長對孩子的普遍期許,據調查機構統計,國內每年每個家庭花在孩子課外培訓上的費用從幾千元到幾萬元甚至十幾萬元不等。可是,我市教育培訓機構按時照章納稅的情況卻不容樂觀,有的機構甚至是常年“零申報”。
據了解,在此次專項行動中,同安地稅稽查人員對這些教育培訓機構的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結果發現,這些培訓機構每家均有幾名至十幾名老師,培訓場地少則幾百平方米,多則幾千平方米。但它們長期申報的經營收入,每月都低于其支付的老師工資及場地租金,呈現出“長虧不倒”的狀態。“這顯然與其行業的發展狀況和企業經營的邏輯不符,存在少申報收入的可能。”地稅稽查人員說。
通過進一步調查,稽查人員發現了這些培訓機構“低申報”的背后“秘密”:原來,這些培訓機構在招生時,大多是用自制的《學員報名表》、《學員就讀協議》、《學員檔案》,甚至使用從文具店等購買的《收款收據》作為收款憑證,來向學生和家長收取學費,取得的收入并沒有全額入賬,更不用說足額申報納稅了。
10家培訓機構少報700萬元收入
在檢查中,大部分送孩子到培訓機構上課的家長向地稅稽查人員表示,沒有找培訓機構要過發票,甚至不知道參加培訓可以開具發票。有部分納稅意識較強的家長表示,曾經索取過發票,但卻被培訓機構以“教育培訓行業沒有發票”、“發票用完了”或“享受課程優惠價就不能開具發票”等理由搪塞,往往就不了了之。稽查人員檢查了多家培訓機構發現,除個別正規連鎖培訓機構外,收費時不開發票的情形在教育培訓行業中非常普遍。
“正規的培訓機構都應該向所在地的地稅局申請發票單,不存在培訓機構沒有資格開具發票單一說。”地稅稽查人員指出,這種不向消費者開具發票的情況屬違法、偷稅漏稅行為。培訓機構應主動出具發票,家長若發現不開發票的行為,可撥打12366舉報投訴,地稅部門一經核實將對相關機構進行處罰。
據悉,通過此次專項檢查,稽查人員共取得10家被查機構開具的收款憑證共計5000余份。經統計,這些培訓機構通過這些收款憑證,取得了近700萬元的收入卻未申報納稅,該行為被定性為偷稅。此次檢查最終補繳稅款39萬元,滯納金4萬元,罰款30萬元,共計73萬元。
【提醒】
開具自制收據偷稅 依法予以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查機構采取開具自制收款收據收取學費,取得收入不入賬的手段逃避繳納稅款,便是偷稅行為,依法應予以處罰。
消費者應索要發票 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消費者無論是購物還是接受服務,都應積極索取發票。如果商家能準確及時開票,則可體現其經營誠信。對消費者而言,不僅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也有利于監督商家合法經營,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