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馮某梅訴被告鄭某斌、湯某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庭審結束后,被告鄭某斌趁原告馮某梅核對筆錄間隙,奪過由原告保管的借條原件撕毀后快速離開法院。
經電話傳喚,鄭某斌返回核對筆錄,該院兩名法警迅速對其進行控制,加以訓誡并制作案發過程詢問筆錄。經訓誡,被告鄭某斌當場承認錯誤并出具悔過書,請求該院對其違法行為予以諒解。
荔城法院認為,被告鄭某斌的行為屬于故意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作出對鄭某斌拘留15日的決定。(海都記者 林養東 通訊員 劉珊 黃美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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