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莆田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由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中共莆田市涵江區梧塘鎮委員會原委員、副書記林春元(副科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涵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林春元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經查,被告人林春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多次伙同他人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13.2萬元,數額較大;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6.65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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