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房子過戶給了成教局
2015年3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原屬于住建部門的房屋登記職責由國土部門統一實施。同年7月,北京市國土部門履行房屋登記職責。
2015年12月28日,豐臺區國土局作出書面答復,并通知陸秀媛、陸秀玲領取。這份答復稱,1992年9月19日,原豐臺區房地產交易所根據《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第8條、第9條相關規定,依據區政府關于成教局購買陸德華私房的批復,在買賣雙方自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依法為賣方陸德華、買方豐臺區成教局出具《房產賣契》,作為備案依據,此后買賣雙方持《房產賣契》等相關資料到房屋登記部門申請了房屋轉移登記,房屋登記部門已履行登記審批手續,為成教局制發房屋所有權證。在成教局的檔案中,沒有發現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準成教局購買私有房屋的批復文件。
從這份答復中,兩姐妹才得知房屋已轉移登記給成教局。后來,她們看到轉移登記過戶后的新房產證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為成教局,房屋坐落于長辛店車店口甲4號,登記時間2014年9月16日。
1月16日,國土局就記者采訪問題作出回復:
一、根據《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單位購買公房,必須由市級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明”,成教局依據區政府批準文件購買了車店口的房產,1992 年6月29日與原產權人陸德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載明:1.甲方自愿將長辛店車店口的房屋賣給乙方……;2.乙方為甲方解決在豐臺某小區樓房三居室一套……;3.根據按質論價的原則,甲乙雙方議定,甲方全部房產為貳萬壹千元整;4.經有關部門復核審定同意后,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同時,乙方即刻付給甲方現金貳萬壹千元整。也就是說,當時陸德華與區成教局以一套三居室及按當時估價的現金2.1萬元為對價完成了房屋買賣。原區房地產交易所于1992年9月19日為雙方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并為成教局開具《房產賣契》。1998年2月16日原區房地產管理局完成了房屋登記審批,但是由于成教局一直未向登記部門申請領證,所以登記部門未制作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房產賣契》賣產人處蓋有陸德華名章,另因陸秀媛、陸秀玲憑經長辛店派出所證明的委托書作為代理人,需在《房產賣契》上加蓋名章。由于當時房產交易部門與權屬登記部門是分設的,《房產賣契》是交易程序履行完成的標志,是辦理登記的要件之一。《房產賣契》真實有效,現存于檔案中。
三、1998年2月16日原區房地產管理局完成了房屋登記審批“同意確權,準予發證”,但成教局一直未向登記部門申請領證。2014 年9月,區教委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因成教局已歸區教委管理,故登記部門已告知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記者注意到,回復中引用的條文是單位購買公房的批準規定,而陸家的房產是私房。
待解疑問:批辦單是否等同批準文件?
“我們沒有經長辛店派出所證明作為賣房委托代理人。”陸秀媛、陸秀玲說。
對于購買私房的“區政府批準文件”,她們提供了1992年3月《豐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批辦單》。上面記載的內容顯示:成教局《關于購買陸德華同志私房解決長辛店職工學校校舍的請示》,張區長批示“同意,請按規定辦理手續”。